西华县的养猪场(两名“猪贩子”做了这事,获刑)

来自:猪之家  |  202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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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猪贩子”做了这事,获刑


两名“猪贩子”做了这事,获刑

猪肉是仅次于粮食的重要农产品,

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肉类消费品,

关系到“菜篮子”。

可是,

有两名“猪贩子”竟然违反规定,

跨省贩运未经防疫、检疫的生猪,

目前已获刑。

两名“猪贩子”做了这事,获刑

01

2019年3月,公安县的刘某收到了一条来自恩施的求购猪仔信息,需求量在100头左右,他欣喜不已。灵机一动,想到不久前去河南出差认识的一位生猪经纪人陈某,与其联系后得知,河南省西华县有仔猪出售。当天下午,刘某和司机驾驶货车前往西华县,到达后,刘某在养猪场挑选了94头仔猪,并微信转账给陈某16600元。

这96头仔猪未经防疫、检疫便连夜从河南被运输至公安县。

02

运输途中,刘某与来自恩施的猪经纪人饶某联系,约定在公安县黄金口高速公路出口附近进行交易,但是饶某要求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刘某遂联系上了公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李某,要其帮忙开具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然了,这张证明并不是白开的 ,刘某微信转给这位工作人员1000元。有了这张证明,生猪交易“顺利进行” ,刘某以32000元的价格将83头仔猪卖给了饶某。剩余的11头,刘某以3960元卖给了公安县的猪贩,猪贩又以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公安县的一农户。

两名“猪贩子”做了这事,获刑

03

刘某和陈某以为将赚得的钱装进自己口袋就完事儿了,没想到异样出现了。就在交易的第二天,公安县农户购买的那11头仔猪开始出现死亡现象,一周左右,全部死亡。而运输到恩施的83头仔猪也开始出现拉稀、呕吐等症状,二十天后这批引进的仔猪相继死亡73头,剩余10头被扑杀。经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死亡仔猪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国家农业农村部立即派出督导组赴当地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疫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陈某违反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跨省市贩运未经防疫、检疫的生猪,其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四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三万元,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刘某、陈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不得从事动物经纪人职业。

两名“猪贩子”做了这事,获刑

刘某、陈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的依法审判,彰显了公安法院立足当前事关公众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敏感职业高发的犯罪态势,通过剥夺、限制特定犯罪人一定期限从业资格,惩罚其犯罪行为,意在警示社会大众切勿实施与职业相关联的犯罪,既有利于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又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十七条 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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