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养猪(关注|都江堰市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 赶快来看看你家附近是不是禁养区)

来自:猪之家  |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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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下午,《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式印发,赶快来看看你家附近是不是禁养区。

都江堰市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方案

指导思想

坚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科学规划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强化养殖污染治理,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推进都江堰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畜牧业生产与建设国际生态旅游名城全面协调发展。

划分依据

都江堰市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本)《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

禁止养殖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龙溪—虹口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3.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

4.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5.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主城区及各乡镇集镇建成区及外侧500米以内区域。

(2)学校、医院及其边界外侧500米以内区域。

6.主要河流和水库控制区。包括江安河、柏条河、走马河、蒲阳河、徐堰河、黑石河、沙沟河、金马河、羊马河、白沙河、龙溪河、味江河、石孟江、螃蟹河、龙安河、干河子、灵岩山沟、纸坊沟、桐麻沟、蟠龙河、南溪河、土溪河、紫坪铺水库、成都市应急水源地、莲花洞水库、龙池水库、团结水库等河流水库主要河道水域及两岸纵深200米的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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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禁止养殖区

1.灌口街道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平义社区、蒲阳路社区、栏马桥社区、建兴社区、伏龙社区、南桥社区、瑞莲社区、柳河社区、文庙社区、玉带桥社区、西川社区、紫东社区、太平社区,灵岩社区4、5、6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灵岩社区1、2、3、7、8、9组。

2.银杏街道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宁江社区、银杏社区、王家桥社区、高埂社区、学府社区、锦绣社区、惠民社区、朝阳社区、高桥社区、上游社区、壹街社区、尚阳社区、百花社区5、6、7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百花社区2、3、4组,万岭社区1组。

3.幸福街道

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包括观凤楼社区、翔凤桥社区、幸福社区、彩虹社区、岷江路社区、莲花社区、解放社区。

4.永丰街道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民丰社区、永丰社区、友爱社区、联盟社区、新联社区、永寿社区12、13组、石马社区3、4组、民主社区3、4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石马社区6组,民主社区1、2组,永寿社区10、11组。

5.奎光塔街道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奎光塔社区、观江社区、龙潭湾社区、安青社区、安顺社区、滨河社区、勤俭人家社区、金江社区。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张家湾社区。

6.天马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碧鸡桥社区,向荣社区2、3组,长虹社区1、2、3、4、5、6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向荣社区4、5、6组,建华社区10、11、12组,二郎社区9、10、11组,金马社区2、3、4、5、6组,童山社区3、4组,金玉社区1、2、3、5、6、8组,长虹社区7、8组。

7.蒲阳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会元桥社区、同义社区、凉水社区、和平社区、建设社区1、2、4组、互助社区1、2、3、6、7、8、9、10、11、12、13、14、15、16组,蟠龙社区7组,金凤社区1、2、4、5、6、7、8、9、10、11、12、13组,双柏社区1、2、3、6、7组、栏厢社区2、3、6组,团结社区1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团结社区2、6、8、9、10组,建设社区7、8、9、11组,蟠龙社区1、2、3、4、5、6、8、9、10、11、12、13组,双柏社区8、12组,银杏社区1、3、5组,花溪社区3、4、6、8、9组,长河社区1、2、3、4、5组,南溪社区1、2、3、4、5组,金凤社区3组,互助社区4、5组。

8.石羊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三羊社区,金羊社区13组,广益社区11、12组,徐渡社区5组,清水社区10组,书院社区1、2、3、4组,竹瓦社区2、3、4、5、6、7、8、9、10、12、13、14、15、16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丰乐社区1、2、3、4、6、7、8、10、11、12、13、14、15、16、17、18、19、20、21组,金羊社区1、2、3、5、6、7、8、9、10、11、14、15、17、18组,广益社区10、17、18组,皂角社区11、12、13、14、15组,宁静社区1、2、3、4、5、6、13、14、15组,徐渡社区3、4、6组,金花社区7、8、9、10、11、12、13、14、15组,清水社区1、2、9、11、12、13、14、15组,同心社区1、3、4组,古城社区1、2、3、4、6、7、8、9、11、12、13、14组,书院社区13组,马祖社区4、5、6、7、9、10、12组,竹瓦社区1、11、17组,风堆社区1、2、3、4、8、9、12组,义和社区1、2、3、7、8、9组,天平社区3组。

9.青城山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长寿社区,桃花社区,和乐社区,青景社区,五里社区,石桥社区,青城社区,泰安社区,民兴社区12、14、15、18组,青田社区9、10、11、12组,赤城社区1、2、9、10组,芒城社区1、2、3、7、8、9、10、11、12、13、17、18、19组,味江社区9、10组,尖峰社区1、4、5、6组,沙坪社区1、2、3、4、5组,五桂社区5、6、7、13、14,沿江社区4、5、7、8、9、10、11、12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民兴社区1、2、5、6、9、10、11、13、16、17、19组,青田社区13、15组,赤城社区5、6、7、8、11组,芒城社区4、6、14、15、16、20组,味江社区1、2、3、4、5、6、7、8、11、12、13组,尖峰社区2、3组,沙坪社区6、7、8、9组,新桥社区1、2、3、4、6、7、8、9、10、11、14、15组,五桂社区1、2、3、4、8、9、10、11、12组,清江社区1、7、12、13组,永益社区1、2、3、4、8、9、10组,永兴社区2、3、4、7、9、10、11组,沿江社区1、2、3组。

10.玉堂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白玉社区,青城桥社区,外江社区,永康社区,石牛社区1、6组,凤岐社区11、12、13组,龙凤社区2组,三台社区1、2、3、4、6组,南华社区3组,新生社区1、7组,白马社区1、2组,永固社区1、2、3、4、5组,水泉社区1、6组,宝瓶社区1、2、6、9、10、11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石牛社区2、3、4、5组,凤岐社区1、2、3、4、5、6、7组,龙凤社区1、3、4、7、8、9、10组,三台社区5组,南华社区1、2、4、5组,新生社区2、3、4、5、6、8组,白马社区3、4、5组,永固社区6组,水泉社区2、3、5、7、8、9、10组,宝瓶社区3、5、7、8组。

11.中兴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耆亭社区,梅花社区1组,新益社区1、5、8、9、10组,梓桐社区1、2、4、5组,九龙社区1、2、3、7、8组,永胜社区6、9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三溪社区,永安社区,两河社区,上元社区1、2、3、8、9、10、17、18组,红旗社区1、2、3、4、7、10、11、12组,梅花社区2、3、5、7、8、9、11、12、13、14、16、17组,新益社区2、3、4、6、7、11组,梓桐社区3、6、7组,九龙社区5、6、10组,永胜社区1、2、4、5、7、8、11、12、13、15、16组。

12.崇义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崇义社区,崇德社区,圣庵社区6组,江安社区1、3、4、5、7组,新华社区17组,界牌社区5、7、8组,飞桥社区1、2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圣庵社区1、2、3、4、7、18组,江安社区2、6、8、9、10、11组,笆桥社区4、5、6、7、8组,吴塘社区1、2、3、12、13组,大桥社区4、5、6、7、8、9、11、12、13组,桂桥社区1、2、3、4组,罗桥社区2、4、5组,古桥社区2、3、4、5、8、9、10、11、12组,新华社区1组,界牌社区2、3、6、9、13组,飞桥社区3、4、5、6、7、8、9组,海云社区3组。

13.聚源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聚兴社区,三坝社区1、2、3、12组,迎祥社区9、10、11、17组,金鸡社区5、7组,羊桥社区1、2、3、4、6组,泉水社区18、20组,导江社区1、2、3、4、7、8、9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三坝社区4、5、6、7、8、9、11、13、14、15、16、17、18 、19组,迎祥社区1、2、7、8、12、13、14、16组,龙泉社区1、2、7、8组,大合社区5、7、8、9、10、11、12、13、14、15组,金鸡社区4、6组,普星社区18组,泉水社区10、19组,五龙社区10、11组,导江社区5、6组。

14.大观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大观社区,欣禾社区6组,双乐社区12组,丽江社区2、3、4、5、6、10、11组,荷源社区1、2、3、4、5、8、9、10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茶坪社区,滨江社区,双乐社区10、11、13组,丽江社区7、8、9、12组,荷源社区11、12组,红梅社区1、2、3、4组,桃源社区1、2、5、6、7、8、9、14组。

15.安龙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玉兰社区4、8组,蒲津社区1、2、6组,泊江社区1、2组,成青社区20组,卉景社区1、17、18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玉兰社区1、2、3、5组,蒲津社区3、5、12、16、17组,东义社区1、2、3、7、8、9组,何家社区6、7、8组,官田社区2、3、4、10、11、12组,泊江社区3、4、5、6、9、10组,成青社区2、3、5、6、7、8、10、13组,卉景社区2、5、7、8、9、10、14、15组。

16.胥家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石龙社区,实新社区1、3、7、9组,龙马社区2、6、7组,大林社区8组,桂花社区1、3组,匡家社区1组,共和社区4组,金胜社区3、4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实新社区2、5、10、11、12组,龙马社区1、3、4、5组,大林社区9组,桂花社区2、4、5、6、7组,桂林社区8组,柏河社区12、14、15、16组,南店社区1、2、10、11组,圣寿社区1、2、3、6组,匡家社区2、5组,共和社区3、5、8、9组,实践社区1、2、3组。

17.柳街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五一社区1、2、3组,水月社区7组,顺江社区2、3、4、5、6、8、9组,御柳社区7、9、10、11、12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清凉社区,柳顺社区1、2、3、5、6、9、10、11、12、13、17组,同乐社区2、3、4、5、6、10、12、13、14、17、18、19、21组,五一社区4、5、6、7、13、15组,红雄社区1、2、5、6、7、8、10、11、12、13、14组,战洪社区1、2、3、4、7、11、12、13组,双凤社区1、2、3、4、5、6、10、11、12、13、14、15、16组,集祥社区1、2、3、5、6、7组,水月社区1、2、3、4、5、6、8、9、10、11、12、13组,金龙社区1、2、3、4组,七里社区9、10、11、12组,民安社区1、2、3、5、6、7、9、10、11、12、13、14组,顺江社区1、7、10、11、14、15、16、17、18、19组,御柳社区1、2、4、5、6、8、13组。

18.向峨乡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爱莲社区,东林社区6组,鹿池社区6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棋盘社区,莲月社区,红火社区1组,石碑社区4、5组,石花社区1组,龙竹社区1、3、4、5、6、7组,石瓮社区3、4、7组,红光社区6、7组,东林社区3、4、5、7组,茶坊社区1组,鹿池社区3、4组。

19.龙池镇

(1)全域禁止养殖社区(组)。紫坪社区1、2、5、6组,白沙社区1、2组,望江社区7组,黎明社区2组,都江社区1、2、3、4、5、6、7、8、10、11组,光荣社区4组,深溪社区8组,红色社区1组,联合社区1、2、3、4组,岷江社区1、7组,虹口社区6组。

(2)部分禁止养殖社区(组)。高原社区,栗坪社区,查关社区3、5、6组,云华社区4、5、6组,东岳社区1、2组,南岳社区1、2、3、4、6、7组,沙湾社区1、2、3、6、7、8组,紫坪社区3、7、8组,白沙社区4、5组,望江社区1、2、3、4、5、6、8、9、10、11、12、13组,黎明社区4、5、6、9组,都江社区9组,棕花社区1、3、4、5组,光荣社区2、3、5、6、9组,深溪社区1、2、3、4、7组,红色社区2、3、4、5、6组,久红社区1、2组,虹口社区1、3、4、5、7、8组,岷江社区2、3、4、6组。

养殖区范围

都江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止养殖区外全部划为适度养殖区。

规划期限

本次划定以2018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18—2023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禁止养殖区管理规定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增养殖专业户。已有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市环保局、市农林局按相关工作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限期关闭、转产或者搬迁。未达到养殖专业户规模的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要与畜禽养殖规模相匹配,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间隔时间相匹配,严禁粪污直排。

适度养殖区管理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三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净道污道分离)、“二配套”(配套干粪有机肥生产、配套经沼气池处理后沼液的农田利用系统)、“一结合”(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并与周边农户签订养殖废弃物消纳协议,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用作肥料还田,达到种养平衡发展,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最终受纳水体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禁止排放养殖废水。

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1.养殖场规模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其它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2.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2000羽,3万羽>肉鸭≥2000羽,1万羽>肉鹅≥1000羽。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其它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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