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合作社(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建柘荣县正宏养猪专业合作社被罚)

来自:猪之家  |  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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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福建柘荣县正宏养猪专业合作社被罚

福建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近日对柘荣县正宏养猪专业合作社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584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柘荣县正宏养猪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926561695375N

法定代表人:杨*雄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3年11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及周边河道开展执法检查,我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合作社负责人陈*峰配合下,对你合作社消纳地入口废水、消纳地尾水进行水质采样。经查,你合作社存在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经采样监测,你合作社养殖场消纳地入口处废水COD浓度为470mg/L、消纳地尾水COD浓度为448mg/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限值浓度(COD≤150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一)2023年11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12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陈*峰和法定代表人杨*雄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30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陈*峰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雄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3年11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2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陈*峰和法定代表人杨*雄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3年11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2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现场负责人陈*峰和法定代表人杨*雄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30日你合作社提供的常年存栏量2800头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报告表及审批意见复印件、生猪养殖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复印件;2023年12月2日宁德市柘荣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宁柘环站监字(2023)第46号]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存在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4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柘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属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二十)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序号4裁量标准,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为2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过失、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超标2倍以上、项目环评类型属于报告表、经处理,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我局责令你合作社继续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柘环违改字〔2023〕10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整(小写:0.4584万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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