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千口乡养猪场-河南高院发布新一批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办养猪场被判30日内全拆完

来自:猪之家  |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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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6月4日,河南高院环资庭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环资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新一批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新一批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办养猪场被判30日内全拆完

数据

去年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9676件

据了解,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9679件,审结8491件。河南三级法院坚持用最严格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案例

黄河湿地保护区内办养猪场,法院判30日内全拆完

1993年,关某高在孟州林场内建立养殖场,无照从事畜禽养殖。2001年关某高在工商行政部门将该养殖场登记为洛阳市同高养殖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依关某高申请公司被注销。2009年1月17日,关某高又在原养殖场基础上成立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1万头左右。该养殖社自成立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按规定配置污染治理设施,养殖粪便通过养殖场内以及场外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后,废水排入关某高个人承包耕地内。另查明,辉鹏养殖社的养殖场地不仅位于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也处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辉鹏养殖社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的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其养殖场所和设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危险性,若在规定期间内未予履行,支付相应的代履行费用等。辉鹏养殖社提出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麦苗林木枯死,不仅要修复环境还要公开专利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某玲、陈某秀、李某根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潴龙河、千口镇柴庄村北的河沟以及清丰县韩村乡一河沟等7个河沟内,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苗和林木枯死,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赔付环境修复治理费用600万元,于2019年1月1日前付清。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林承诺其自愿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CN201720746317.9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善意地实施该专利。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在濮阳市级媒体上为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

河道禁采区内用挖掘机采砂,获刑1年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赵某国在潢川县桃林镇境内白露河河道禁采区内,使用挖掘机开采河砂8820.7立方米,经鉴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元。赵某国在实施盗采过程中,擅自开挖河道,在河道内形成一长约60米的深坑和一长约300米的引水渠道,破坏自然形成的河道;为采砂方便取土垫路,在尤庙大桥下游河道右岸临桥形成深坑,致使河堤失稳,增加了防汛风险,损害公共利益。经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评估,需修复费用95712元。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在禁采区内开采河砂,依法应从重处罚;赵某国为盗采河砂使用挖掘机开挖河道引流,破坏自然形成的河道,又在沿岸河堤采用劈挖方式取土垫路,致使河堤失稳,增加了防洪风险,损害公共利益,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赵某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限赵某国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311453元;责令赵某国承担修复费用95712元。

村民擅自在林地内修建仓库造成106亩土地遭破坏终获刑

朱某秀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中牟县广惠街刘申庄村南林地内修建仓库,致使约106.1亩土地遭到破坏。经评估,涉案土地复垦费用为80.16万元。检察机关委托中牟县林业园林局对涉案土地恢复情况制定恢复方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朱某秀自愿交纳85万元作为土地恢复的保证金,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8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

中牟县人民法院以朱某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令朱某秀排除妨碍,并按照中牟县人民法院确认的《朱某秀涉案林地恢复方案》恢复土地原状。

盗出两个青钢戈,却破坏了殷墟遗址,获刑12至14年

2017年6、7月份,户某军、李某强、袁某兴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实施盗掘行为,盗挖出两个青钢戈并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盗掘位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该行为破坏了殷墟遗址的商代文化层。2017年7月份,户某军、袁某兴、霍某、霍某忠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小庄村91号院北屋内实施盗掘行为。

经鉴定,盗掘位置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盗掘地点属于殷墟时期的文化遗址与墓葬叠压区域。2016年9月,李某强、户某军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附近盗掘古文化遗址,该地址在殷墟建设控制地带内。2016年10月,李某强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税务局家属院2单元1楼南户后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该地址在殷墟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2016年国庆节后,户某军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废弃的幼儿园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该地址在殷墟一般保护区内。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户某军、李某强、袁某兴等六人在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户某军等六人十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0万元。

无证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15人均获刑

2016年7月,身为浙江省台州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员工的被告人石某兴伙同无业人员虞某统,明知河南省濮阳市人钱某群、卢某东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商议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将浙江海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约50吨跨省转移到濮阳市濮城镇,让钱某群、卢某东进行非法处置,非法所得由四人平分。钱某群和卢某东在濮城镇非法处置上述危险废物约23吨后,将其余危险废物存放于一废弃工厂内。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钱某群和卢某东明知河南省焦作市人赵某双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联系石某兴、虞某统,四人先后将海洲制药公司产生的废物约300吨跨省转移到焦作市马村区,赵某双先将危险废物存放在马村区安阳城乡一废弃的院落内,后担心被发现,就多次伙同其余被告人在焦作市马村区三处地方挖坑进行掩埋,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钱某群等5人退赔违法所得各5万元,石某兴、虞某统的家属分别出资50万元作为本案污染环境处置费用。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兴、赵某双等十五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一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3000元至5万元。

报废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侧翻,治理污染花了50余万元

2015年,蒋某雨与王某材合伙购买货车专门运输危险货物,该车登记在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恒通公司)名下。2015年,东营恒通公司以该车辆灭失无法上路行驶为由申请办理了注销登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蒋某雨为了继续经营,套用冀JD5577车手续,悬挂该车车牌。2016年11月29日,因山东宝舜公司出售粗酚给菏泽华润公司,蒋某雨受菏泽华润公司委托,同押运员徐某满一起将30吨粗酚运往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

当蒋某雨开车沿302省道驶至汤阴县菜园镇超限站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在路边沟里,罐车内的部分液体泄漏。经检测,泄漏物主要成分为苯酚钠与甲酚钠的水溶液,有刺激性气味、强碱性,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为治理污染,汤阴县环保局分别委托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环信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和运输,支付处置费用51.608万元、运输费用2.8万元。后汤阴县环保局提起诉讼,向东营恒通公司等被告进行追偿。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蒋某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其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材基于合伙关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东营恒通公司对该车辆失管、脱管,导致车辆违规运输,应承担连带责任。菏泽华润公司委托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蒋某雨、王某材个人运输危险物品,对该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蒋某雨、王某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汤阴县环保局处置固体危险废物费用共计54.408万元及利息,东营恒通公司、菏泽华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供暖设备运转噪声影响业主,法院判物业降噪至30分贝

2009年1月10日,郑某勋购买了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某小区6号楼一楼商品房一套,该小区所有供水供暖设备都安装在该楼负一层。2009年11月30日,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始对郑某勋居住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启动供暖设备,位于地下室的供暖设备二次加压电机运转产生的噪声,通过墙体传导到郑某勋家中。后经专业机构检测,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郑某勋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郑某勋的部分诉讼请求。郑某勋提起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康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相关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郑某勋的房屋噪声低于30分贝;赔偿郑某勋精神抚慰金6万元;支付郑某勋噪音检测费700元。康桥物业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养殖废水外排却不服行政处罚,法院判驳回诉讼

2018年2月7日,舞钢市环保局就群众举报的舞钢市源汇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汇牧业公司)养殖废水外排的问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源汇牧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水和部分畜禽粪便未经有效处理,经果园内管道排入自然沟,现场气味刺鼻难闻。

舞钢市环境监测站作出了舞环境监测字(2018)JD-043号《监测报告》,舞钢市环保局向源汇牧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源汇牧业公司自接到该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封堵排污口,立即清理自然沟内外排废水。此后,又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听证告知程序,舞钢市环保局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按照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2.罚款35万元。源汇牧业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舞钢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舞钢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源汇牧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舞钢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舞钢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舞钢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源汇牧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登封市环保局申请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案

2018年10月20日,登封市环保局在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以下简称告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矸石场堆放的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导致自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关于贮存煤炭、煤矸石等应当采取防燃和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规定,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告成煤矿对煤矸石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限期5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后告成煤矿未改正,登封市环保局遂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告成煤矿发布环境保护禁止令。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告成煤矿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致使煤矸石发生自燃,已经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为及时制止污染行为,防止污染扩大,根据登封市环保局的申请,裁定告成煤矿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对堆放的煤矸石采取有效扬尘覆盖和防燃措施。(线索提供:董亚伟 赵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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