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圈-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强拆养猪场猪栏圈行为违法
来自:猪之家 |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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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去年,胡某响应国家号召,为创办养猪场与金某签订了一份《梨山流转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金某将其承包的**镇**村某山上约23亩梨园中,山脚路边的2亩转包给胡某经营管理。之后,胡某购买了建筑材料,雇人在其承包地上进行平基施工,建起了养猪场钢棚,并饲养了猪仔。没过多久,**镇相关部门向胡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胡某当场提出口头异议,后**镇相关部门组织三十余人并用挖掘机强行拆除胡某建造的养猪场钢棚和猪栏圈,造成胡某建起的养猪场钢棚、猪栏圈毁于一旦,以及猪仔死亡。胡某多次上访未果,认为在流转承包的山坡上合理建造养猪场并无过错,而**镇相关部门作为基层行政机关,不但不按照国家政策鼓励、允许和支持胡某发展养猪事业,反而滥用行政职权压制胡某利用荒山创办养猪场,而且执法不公,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选择性地强制拆除胡某养猪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给胡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胡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胡某养猪棚建筑物及设施的行政行为以及程序违法。庭审中,**镇相关部门并未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胡某诉请的程序问题与本案无关。经法院审理认为,**镇相关部门对胡某的养猪场猪栏圈、围墙实施强制拆除,缺乏职权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应确认违法。故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将胡某的养猪场猪栏圈和围墙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本案中,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下,**镇相关部门对胡某的养猪场猪栏圈、围墙实施强制拆除,缺乏职权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应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对当事人的土地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在被处罚人未自动履行时,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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