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学生应秉持合法适度原则
学生在校期间扎、咬同学,老师发现后对其批评并要求其道歉,因态度敷衍老师责令其再次向同学道歉。得知此事后,家长不干了,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那么,孩子犯错,学校到底可以实施哪些惩戒措施?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学校应当如何构筑起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针对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官表示,学校及教师享有惩戒权,教育惩戒应以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惩戒权的核心目的在于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因此,学校应当实施合法的教育惩戒,坚持合法、适度原则,若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对学生身体造成损害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北京三中院建议,学校应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包括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设立校园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管理等,护航青少年平安成长。
要求犯错学生道歉成被告
2022年9月,一年级的学生小蔚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学校老师发现后赶紧制止,并在放学后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班会上,老师让小蔚向其他同学道歉。然而,小蔚的态度让同学们觉得不够诚恳,对此,老师再次要求小蔚郑重道歉。
事后,小蔚的家长不干了,认为学校老师当众指责小蔚、不听小蔚解释、无理要求小蔚当众反复道歉,给小蔚心理造成严重伤害,致使小蔚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小蔚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对小蔚造成的损害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在于学校老师对小蔚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超出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本案中,小蔚家长主张学校存在不当训斥、让小蔚当众给其他学生道歉等行为,造成了小蔚的精神损害。对此,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学校对小蔚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老师批评并要求小蔚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教师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故判决驳回了小蔚家长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2024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将“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纳入其中,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用法律保障学校教育权与惩戒权的有效实施,既是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原则在学校教育领域的生动体现。”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民法典为基本法律,以教育法为重要部门法,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为配套规范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
分级惩戒受法保护
对于学校实施惩戒权的具体方式和边界问题,陈晓东表示,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包括点名批评和责令赔礼道歉等。
“本案中,老师要求小蔚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惩戒规则》许可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陈晓东说,在要求学校教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对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惩戒权的权利予以保护,本案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进行了判断及认定,进而作出了如上判决。
记者注意到,《惩戒规则》中提出,对于学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按照《惩戒规则》,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除可以点名批评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以外,还可以对犯错学生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在一节课的时间内室内站立、课后教导,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则可以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对其予以训导;要求其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或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
对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其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等。
完善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仅是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方面,校园安全领域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陈晓东说,学校作为承担社会教育职能的主要机构,肩负着法定的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其中管理职责主要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妥善管理学生的人身安全事务,以及设立校园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管理,学校亦有义务配合学生的监护人了解学生在校期间的具体情况,与监护人共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及人身安全。
北京三中院建议,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活动中应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并建立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确认学生的人身安全,教师或管理人员积极联系医疗部门,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家长,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过程。此外,学校应关心受伤害的孩子,保障孩子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在面对涉学校纠纷时,家长需保持理性和冷静,与学校良好沟通,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薛强建议,家长之间可以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组织亲子活动等方式,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形成良好的家校互动氛围,促进信息互通,增强教育合力。
未来,北京三中院将继续与辖区学校紧密合作,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模拟法庭、法院开放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实现法治教育全覆盖,并探索优化化解涉学校纠纷的相关机制,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在校学生人身权益。(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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